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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预算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3页(268字)

南京国民政府核定全国各机关财政预算的机构。

设于1927年8月。由中央党部代表一人,中央政治会议特派一人,国民政府特派一人,军事委员会代表一人,中央监察委员一人及财政部长、次长等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委员公推。

秘书一人,由财政部科长兼任。

各机关应将年度会计、预算计划书送交财政部审查,由财政部附加意见后,再转交该委员会审定核准。1928年10月,修正预算委员会组织法,委员增至十三人,互选常务委员三人,并推其中一人为主席。

内部机构增置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办理日常文书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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