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分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01页(1373字)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的两权合一体制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的两权分离体制方向改革,国家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退出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向企业下放经营管理权,使国有企业进入市场,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国有企业实行两权分离,是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进展。

改革以前的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为国家所有制,国家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是不可分的,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是国家所有权的体现。随着改革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推进,人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国家不可能成为众多企业有效率的经营管理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不直接介入企业经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企业实现自主经营,提高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活力。

改革以来,国有企业实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经营形式的改革,对国有企业两权分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不断增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的确立,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只在经营管理权限范畴内调整国家与企业关系推进到公司法人制度下国家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以其法人名义独立支配法人财产和自主经营的权利。

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可以实行产权关系明晰下的两权分离。国家拥有法律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政府作为出资者有权依法进行监督,不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拥有包括公积金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以公司法人为载体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针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资产而言的,国家作为所有者不得直接支配这些资产,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既是企业拥有充分经营自主权的依据,也是企业走向市场、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基础。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