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6页(750字)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检验。

它是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下列几个问题:(1)复验期限。如何规定复验期,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复验期的长短,视货物的性质和港口情况而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复验。

(2)复验期与索赔期。复验货物必须在复验期或索赔期内进行,逾期复验,买方即失去索赔权,合同中规定有质量保证期条款的,货物的复验也必须在该期限内进行。

(3)复验机构。买方所选择的复验机构,以事先取得卖方的认可为宜,以利业务合作。

(4)复验地点。进口商品一般应在到货口岸或集中储存地点复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检验的一些商品如机电仪器、成套设备等产品,可在收、用货地点复验;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可在拆箱地点复验;同批到货分拨各地使用的,尽可能在口岸组织检验,在口岸检验有困难的,则在各使用地检验。(5)复验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检验条款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4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以下简称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果。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填写复验申请表,附具有关单证,对申请复验的商品须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动用、更换。商检机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复验申请应予接受,并根据规定的复验程序进行复验,作出复验结论,出具复验结论证书。报验人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规定时间内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复验。国家商检部门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报验人应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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