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0页(613字)

指下列行为:(1)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7)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8)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软件着作权人有权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指控,请求有关部门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则根据情况,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没收侵权者的非法所得、罚款等。软件着作权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是,以下情况则不属侵权行为:(1)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不经软件着作权人同意,将软件装入计算机内或为了存档而备份复制品,或者为了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改进其性能所进行的必要的修改;(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的少量复制;(3)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或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或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着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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