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704页(194字)

亦称“腐刑”、“阴刑”、“蚕室刑”。

我国古代五刑之一。一种残酷肉刑,仅次于死刑。

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一说幽闭妇女于宫中)。约于商、周时开始采用,初本为惩罚“淫罪”的“淫刑”,后用于谋反、叛逆等罪。汉文帝曾一度废除此刑,但不久又恢复,犯死罪而情节较轻者,经特许可服此刑,以免死。东汉时用以代替死罪或作为犯罪减等,至隋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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