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44页(547字)

指我国企业及经济组织同国外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合资入股,共同兴建的企业。

国外合营者主要是以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作为入股的股金,中国则主要是提供能源、原料、劳动力和承包基建工程,或提供部分基金作入股股金。它的主要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和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国外合营者可以根据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得净利润。

对我国则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推动工业生产的发展;可以扩大资金来源,弥补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可以吸收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企业管理水平;可以给我国劳动者提供一些就业机会,培养出一批技术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可以扩大出口,加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在举办这类企业时,必须确定以下原则:(1)要在无损于我国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外资合营,合营范围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2)举办中、外合营企业一般要以我国为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设立,企业的供产销活动要接受我国按有关规定的监督;(3)合营企业应做到对双方有利,不能只对一方有利;(4)我国在税收方面应给予优惠,实纳税率要低于世界各地,土地使用费也应低于世界各地,以吸引更多的国外投资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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