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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4页(330字)

1959年9月17日建筑工程部、卫生部联合颁布。

共15条。规程规定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当地卫生机关进行监督。经营使用单位还应负责改善水质的卫生措施。

对生活饮用水进行采样检查时,采取水样的地点及检验次数,可由当地卫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地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质变化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指标,并报卫生部备案。新建自来水厂的水源选择和水质鉴定工作,应由水厂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部门负责组织,并取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同意。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设计和防护措施,由水厂或自备水源的主管单位提出并执行;在取得当地卫生机关及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请地方政府批准。本规程自195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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