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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3页(490字)

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主要内容:(1)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2)从1989年2月1日起,凡已登记过的农药,一律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制度,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化工部统一签发,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新办企业从3月1日起无新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生产。

(3)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农药实行专营,专营单位不准收购和销售未经登记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今后再销售假劣农药(包括失效的农药)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从严惩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一律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企业及非农药专营单位销售农药,对假冒商标非法经营者,按商标法处理,对制造、销售假劣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

(5)监察部门对纵容、袒护、支持和参与制造、销售假劣农药的当地政府部门和领导者,应交由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法律责任。(6)对中央和地方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进口农药,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和许可证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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