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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页(1337字)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原来的单一的税收制度,同经济形势的发展显然不相适应了。

工商税制必须改革。1984年10月以前,为改革税制作准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局部调整和改革措施,主要有: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三个涉外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原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同时开征了烧油特别税,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加速以煤代油的进程。此外,还调整了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开征、停征了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等等。1983年开始全面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

小型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个别税后利润较多的,再上交一部分承包费;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给企业合理留利外,采取交纳调节税等多种形式上交国家。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并不完善,主要是税种比较单一。

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后利润分配方法仍较繁杂,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某些企业之间留利过于悬殊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从1984年10月起,进行了以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通过税收的法律形式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具体可概括为:1.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税,同时把这些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以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

2.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4.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必要时再征收调节税。

5.在国家财力可能的条件下,适当放宽国营企业的划分标准,使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逐步过渡到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一个结构比较合理的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新体系。所谓多种税是指中国目前共有30多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盐税、进口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筵席税、船泊吨税、农(牧)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等等。所谓多环节是指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如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资源利用、财产行为、特种消费、利润分配、基金使用以及个人收入等各方面进行调节。所谓多层次,主要是指对企业收入三个层次的调节,即对企业收入的调节,对企业利润或留利水平的直接调节,对企业留利使用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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