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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70页(59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收工作而发布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基本法规。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 7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简称《要则》)共12条。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除农业税外,全国开征14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之营业课税及所得课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2、规定了税收的立法权限。凡是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政务院统一颁布实施;凡是有关全国性各种税收条例实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后施行;凡是有关地方性税收的立法,属县一级范围的,由省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中央备案、属省、市一级范围的,转报中央批准。

3、规定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领导,总局以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一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4、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公私企业一律照章纳税。

违反税法税政之案件,税务机关得依法惩处,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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