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5页(227字)
西方国家试图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以消除或减轻重复课征及股息额外税负的一种方法。
该法允许股东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其部分或全部股息收入排除在其他所得之外,不予计列。股息不予计列法对收入越多的股东所给予的税收上的好处越大。
美国从1954年开始采用此法,允许第一个50美元的股息收入不予计列。
1964年,不予计列的最高限额增加到1 00美元(夫妻联合申报者为200美元)。
目前,这一限额是2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