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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4页(964字)

经互会成员国对部分商品课征的一种税。

是物质生产领域所创造并按固定比例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的一部分纯收入。在商品的计划价格中预先加以规定。它既不是价格形成要素,也不是价格附加。

商品价格中是否含周转税,是由商品的计划价格水平、计划成本、留成企业的利润数量来确定的。

1930年废止营业税和消费税等税收后实行。旨在保证国家预算有稳定的收入,调节企业和产品的盈利率。

苏联理论界倾向于进一步发展完善制度,并扩大周转税适用范围,使周转税为组织收入和经济发展起更大的作用。纳税人为生产、保管或收购应税产品的国营工业企业、总批发机关、国家保管机关、消费合作社。缴纳周转税的主要是轻工业和食品工业部门,约占该税总额的2/3;农产品收购部门也缴纳一部分;重工业部门则纳税较少。

征税对象是生产、销售、收购应税产品时的周转金额。

周转税税率比较复杂,1930年苏联税制改革之初,按部门原则规定税率,曾规定了40多种不同税率;1932年底改为按商品类别规定税率;1932年规定有143种税率;1938年多达2444种;1939年起,开始对针纺织品实行差别税率。周转税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差价税,即周转税等于扣除商品折扣的零售价格与企业批发价格的差额,适用于生产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盈利水平不一的部门;二是从量税,即按单位商品固定数额计税,占应税商品总额的142%,主要适用于谷物、石油制品、烤烟、瓦斯、火柴等;三是从价税,按周转的比例计税,占5.8%,适用于未规定企业批发价格的产品——主要是地方工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合作社企业的产品。

周转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其缴纳环节与商品类别、商品销售办法以及每个环节使用的价格等因素有关。分两种情况:一是工业企业直接缴纳。

二是由批发销售站缴纳。

周转税缴纳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按每笔已付款帐单缴纳,在周转额完成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缴纳,于每月15日、23日、下月3日缴3次,按月缴纳,按季缴纳。

周转税在经互会成员国中名称各异,保加利亚、古巴、波兰、罗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称为企业周转税,匈牙利称为批发商业周转税,民主德国称为企业、联合企业周转税,蒙古称为企业和供销站周转税,苏联称为企业和批发供销站周转税。周转税是税收的一种形式,但在经互会成员国特别是苏联,却认为周转税是一种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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