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田制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28页(426字)
中国晋朝初期征收田赋的制度。
官府规定课征田租的土地的最低限额。晋太康年间(280-289)定占田制的同时又定征收田赋办法。
《晋书·食货志》:“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男、女年16已上至60为正丁,15已下至1 3、61已上至65为次丁,12已下、66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3斛,远者5 斗,及远者输算钱,人28文。
”西晋王朝既规定占田的数额,又规定课田的数额。对课田与占田的关系,说法不一。
有认为课田在占田以内,征赋田数少于占田之数,有“寓劝于课”的意思,即在占田限额内多种多收,少种不少交,用定额课税来积极督促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有认为课田在占田以外,征赋田数超过占田之数是强迫垦田。
还有认为课田是征收屯田户的田租,用私牛种官田的对分,用官牛的官六民四。这一办法自曹魏以来就如此,并不始于晋。
东晋时北方的燕国还行课田制,其后北魏又有课田及课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