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71页(391字)

亦称权限争议法院,是法国解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管辖权限争议的专门法院,设立于1872年,位于普通司法和行政司法两个系统之上,地位仅次于宪法委员会。

由司法部长、国家行政法院参政四人和最高法院法官四人共九人组成,另外有二位候补人员。司法部长任院长,副院长从其他八名成员中选定,负责实际工作。案件裁决以投票方式进行,如双方票数相等,由司法部长投决定性一票。

争议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消极管辖权限争议。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都认为自身无权受理的案件;积极管辖权限争议。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都认为有权受理的案件;第三类是对案件本身的审理。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在同一案件上做出了相反的判决,由争议法院作出新的裁决。1960年,一项新的法令又增加了一类案件:“起始”争议。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根据“争议前”的“移转”程序向争议法院提出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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