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88页(349字)

相对行政法院而言。

指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司法双轨制,普通法院行使普通司法权,行政法院行使行政司法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切诉讼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上由普通法院管辖。

按照英国传统法制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违法理应同公民违法一样,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由同一司法机关审理,而不是另外设立一个行政法院系统。

此外,普通法院法官熟悉诉讼程序,富于审判经验,同时,由普通法院统一审理各种诉讼案件还可以避免机构重叠。但50年代以后,英国已建立了2000多个专门的行政法庭,受理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它们仍须受普通法院监督,而非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

英国的做法为英美法系许多国家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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