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3页(327字)

仓库保管方发出的收到寄托方寄存货物的收据,亦是寄托方向保管方提取寄存货物的凭证。

在资本主义国家,仓单属于一种有价证券,除在仓单上有禁止转让的记载者外,一般可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予第三人。仓单是代表寄存货物的证券,转让仓单即发生寄存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仓单为要式证券,在仓单上必须记载寄托人的姓名、地址,寄存物的品名、种类、质量、数量及其包装种类、个数、保管场所,仓单填发时间和地点,保管期限、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人名称等。目前,我国仓库保管合同书或仓单,只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和提取货物的凭证。

如有转让寄存物所有权的必要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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