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军队各级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7页(571字)

中共中央1978年7月18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条例》规定:为了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遵照党章规定,在军队中的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建立党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各该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的军以上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他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党委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的职权,向党委会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是: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②部队的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③部队的政治思想领导和思想作风建设。④部队的作战、训练、施工、执勤、生产及一定时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和民兵工作的方针、原则、计划。

⑤党委会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建设。⑥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和奖惩,党员的纪律处分。⑦向上级党委会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⑧其他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集体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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