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页(1416字)

合同当事人为明确权利、义务就其达成的协议所采用的表现形式。

合同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合同是否需要采取法定的某种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要求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或公证人认证形式,后者则对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加任何限制。现代各国法律在合同形式上多采取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

(2)按照语言文字的表述方式可划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前者指通过口头语言表示来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合同表现形式,如通过面谈、电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较小,履行期限短、合同关系简单的合同。后者是指通过书面语言来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合同表现形式,如签订正式合同,通过电传、电报、通信订立合同。

(3)按照书面形式可划分为正式书面合同和简式书面合同。前者全面而详细地规定交易的主要条件和一般条件,通常具有较严密的格式体系,要由双方会签生效,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重要机械、设备、原材料的交易。

后者是正式书面合同的简化,一般只规定交易的主要条件,通过电报、电传、信件等方式签订,没有一定格式,通常通过出具确认书的方式生效。(4)按照书面形式的性质可划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

一般书面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特殊书面合同除用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外,还必须履行该国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如进行审批、公证、备案或登记等。(5)按照合同构成的结构体例可划分为合同主件和合同附件。前者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具体化;附件包括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需要的图表、数据、技术资料等。合同主件与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按照合同格式的规范性可划分为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前者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拟定,就交易当事人提供建设性示范文本,当事人只须按其格式填写即可。非标准合同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拟定。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需要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方为有效,各种合同形式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要求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无效。《法国民法典》第2127条规定:“协议抵押权,仅得在公证人二人,或在公证人1人和证人2人面前,以公证形式作成的证书始得设定。”《德国民法典》第780条规定:“以通过合同而独立成立债务的方式约定为给付的合同,如未规定其他方式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始为有效。”英美法系国家把合同分划分为简单合同和特种合同,并对各种合同形式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如英国法规定,没有对价的合同、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转让船舶的合同,必须用特种形式签订方为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中国外贸实务中,书面形式规定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不具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定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8条规定:“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国在核准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的第11条作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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