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页(300字)

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行为对要约人和承诺人产生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承诺从其送达要约人时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司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承诺的效力表现在,要约一经承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的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承诺的效力区别于要约的效力,承诺做出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并无必须答复和承诺的义务,只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参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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