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3页(554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确定商品原产地规则的协议。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拉喀什正式签订。分为4部分,共9条,2个附件。

主要内容是:(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和范围。其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商品的原产地而采用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给予超出《关贸总协定1994》第1条第1款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性的贸易体制无关;其范围包括所有在非优惠的贸易政策措施中使用的原产地规则,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中所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2)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协定对过渡期与过渡期后的纪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3)通过、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协定规定,应建立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便向各成员提供就该协定的执行进行协商的机会,促进该协定目标的实现。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帮助下建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从事本协定第4部分所要求的以及附件1所规定的工作。每一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对其生效后90天内,向秘书处提供其在该生效日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

(4)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协定就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和原则、工作计划、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作用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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