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8页(525字)

规范商品名称及其分类体系的公约。

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于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已有近百个国家采用公约规定的有关制度。

公约除前言外共20条。

主要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协调制度,委员会的工作和联权,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作用,公约的缔结、生效、退出、修改、争议的裁定等作了规定。

公约规定的协调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把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的商品品种全部分类列出,使任何进出口商品都有在这个制度体系中找到自己的适当位置。其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用途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又难以分类的商品专门列目,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

这种制度既适用作海关税目,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也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设有5019个目录,分布于97章(其中第77章是空章)21类项下。

中国已加入公约,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海关在协调制度目录的6位编码的基础上,加列1828个7位数目和298个8位数级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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