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8页(1319字)

亦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采用的,以简短的概念、词组或者英文缩写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专门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源于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的特点紧密相关。国际间的货物买卖自卖方所在地运交买方要经过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运输、多次装卸和储存,需要洽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及结关纳税等手续,需要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捐费及其他杂费,还面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一切都必须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相互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逐渐使用某种简单的术语来确定相互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标准。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由来已久,如早在19世纪初FOB就被广泛运用,19世纪中叶CIF又流行起来。

由于贸易术语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逐渐形成的,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和片面性。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对同一贸易术语的不同理解,对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贸易通则性质的规定或解释,从20世纪20年代起,一些国际经济组织致力于收集、编纂和统一国际贸易术语。

目前重要的文本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进行了5次修订和补充。(2)《1932年华沙——津规则》。国际法协会最初于1928年在华沙制定,其后于1930年在纽约、1931年在巴黎、1932年在牛津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美国一些商业团体最初于1919年制定,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最后修订而成。一种贸易术语通常应明确下列问题:(1)提供的货物,货款的支付。(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4)交接货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

(7)通知的义务。(8)交接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9)核查、包装及标记。不同的贸易术语都是以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作为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彼此责任和义务的标准,实践中也把贸易术语称之为交换条件。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不相同,这些都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大、责任重、付出的费用多,货物的价格就高;反之价格就低。不同的贸易术语代表了商品不同的价格构成,实践中也常把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国际贸易术语具有划分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界限的作用,买卖双方在协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只要商定选用某种贸易术语,就可据此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采用FOB签订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就可确定买卖双方各项特定化了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内立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选用某一国际贸易术语时,该术语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在订明选用某一国际贸易术语时,还可以通过协议修改或补充该术语的若干规则。

当事人已订明选用某一国际贸易术语,但是合同规定的内容与术语不一致时,依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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