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竞争招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1页(525字)

一切愿参加投标角逐的承包人或供应商,只要通过资格预审合格后,都有均等投标竞争机会的国际公开性招标。

一般适用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等。其优点是可以广泛吸引投标者参与公平竞争,在反复权衡比较基础上选择理想承包人,获得较为廉价而质优的报价;缺点是程序较繁、工作量较大,有让资信差的承包公司以低标价中标影响业主利益的风险。实践中由于某些国家招标法规不完善,或受不良因素干扰,也会产生不正常情况,出现“抢标”和“串通投标”,由此引起争议,使招标作废或使招标人蒙受损失。

无限竞争招标并非完全不受约束。例如,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限于在成员国和瑞士之间进行。在阿拉伯国家进行的国际招标项目中,凡是以色列或与以色列有来往的承包商均不得参加投标。

中国在同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中一般规定,凡是与中国无外交关系或商务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一律不得参与中国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投标。有的国家还根据对等原则来决定是否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开放市场。

例如,日本在开放其国内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南朝鲜建筑市场对外闭锁的事实,决定不对其开放日本国内建筑市场。采用此招标方式,均须在国际性报刊等宣传媒介上登载招标通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