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人民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8页(949字)

可以自由兑换成外国货币的人民币。

国外的银行或企业,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特种活期人民币存款帐户上的人民币,以及境外居民在中国境内为付零星开支而兑换的人民币兑换券,为外汇人民币。存放在特种活期人民币存款帐户上的人民币有两大来源:(1)存款人用其自由外汇,向中国银行购买人民币后存在帐户上。(2)存款人接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支付进口商品所得的人民币。存放在该帐户的人民币与境外居民手持的人民币兑换券都可在需要时兑换成自由外汇。外汇人民币与人民币等值,但人民币属不能自由兑换货币,只限于在国内流通,不能用于对外支付;外汇人民币则可用于对外计价结算,但只限于帐面结算,不能在国际市场自由流通。外汇人民币在中国对外贸易、援助和其他国际经济往来的计价结算上使用,或在对方国家境内银行之间转让、划拨,不能向第三国转让、划拨。

过去,中国对外贸易均采用外币结算。为了避免汇率风险,中国从1968年开始,对外贸易实行以人民币对外结算。中国出口商品,对方可以用人民币支付;进口商品,亦可用人民币付给对方。外汇人民币的买卖,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按照下列范围和程序进行:(1)外国银行愿意代理人民币业务的,应与中国银行洽谈,签订代理协议,并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或香港分行开立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办理人民币买卖业务。

(2)外国商人通过其委托银行向中国银行买卖人民币,必须凭与中国贸易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办理,并存入开立在中国银行的人民币帐户内,用以支付贸易贷款以及与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3)买卖人民币所使用的货币,只能是双方约定的可兑换货币,一般应是对方所在国货币。

如该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则用当地银行习惯使用的可兑换的第三国货币。(4)外国银行在中国银行的外汇人民币存款,可随时兑换成上条所述的同一种货币汇出。(5)凡外国商人与中国贸易公司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合同的,均可持贸易合同,通过中国银行的国外代理行或直接与中国银行买卖远期人民币。远期人民币有1个月期到6个月期6种。中国银行买卖远期人民币,不用升水、贴水来表示,而是采取在即期汇价基础上另加收远期费的办法。远期费一般在0.2%-0.6%之间。如到期不能交割,经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可以展期,最长展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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