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1页(2283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的条件和程序、外汇资金构成、外汇业务范围和外汇业务管理等的行政规章。

1993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实行。从规定实行之日起,1987年10月1日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共8章71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对象。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2)主管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3)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法定最低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

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有1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地区性的要求有75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

②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③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④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金验资报告;近3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

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批复。申请一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领取批准文件自动无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其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基本与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一致。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以申请停办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严重违反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申请停办的应在拟停业日60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停办申请书;由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书(包括停办原因和停办后的债权债务处理的措施、步骤);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3年来的人民币、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停办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或在决定终止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前7天通知该机构并同时对其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经批准停办或被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外汇债权债务清理。

清理完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回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期满日45天前申请换领。

(4)外汇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呆帐准备金。①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构成:非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自筹外汇资本金和历年补充的外汇资本金构成;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由办开外汇业务时股东投入的股本金和历年扩充股份的股本金构成。

不得以借入外汇资金充当外汇资本金,也不得以人民币资本金抵作外汇资本金。经营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实收外汇资本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数额,且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核减其实收外汇资本金。

②外汇资本准备金是从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的补充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外汇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逐年从其税后外汇利润中按法定比例提取准备金。③外汇呆帐准备金是专项用于冲销外汇呆帐的基金。外汇呆帐系指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外汇资金。外汇呆帐准备金逐年按年末外汇贷款、应收租金余额的0.3%-0.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5)外汇业务范围:外汇信托存款;外汇信托放款;外汇信托投资;外汇借款;外汇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投资;外汇租赁;外汇保险;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其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根据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同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主营上述外汇业务的一项或几项,兼营其他,如保险公司主营外汇保险业务,兼营外汇拆借、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6)外汇业务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数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数字。

(7)财务和统计报表。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外币分帐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报送财务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并保证报表的完整、准确和真实。(8)外汇业务检查和考评。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检查和考评,发现经营管理问题的,可区别情况给予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