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2页(758字)

境外委托人与东道国受托人就来料品种、加工项目及工缴费等问题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境外委托人称为定作方,东道国受托人称为承揽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当事人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2)加工项目。境外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名称、数量,东道国承揽方加工成品的规格、数量、质量及检验方式和标准。(3)成品率和原材料消耗定额。(4)定作方提供材料的时间、交货地点及检验,来料短缺的补足办法和未按时来料的责任。(5)若定作方提供了部分设备技术是有偿的,应注明设备技术的作价及补偿方法。(6)工缴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7)商标的使用。(8)运输和保险条款。

(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10)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

(11)合同的仲裁条款。(12)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限。(13)合同的文字、文本和效力。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境外定作方的基本义务是:(1)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按合同约定提供机器设备或技术。

若定作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而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应由定作方负责赔偿。若合同有约定,定作方还应履行运输和保险义务。(2)按期支付承揽方的工缴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按期、按量接收承揽方加工的成品。

若加工成品在质量、规格、数量方面与合同不符,应在有效期内向承揽方提出索赔,过期则丧失索赔权利。

定作人无故拒收或延迟接受成品的,应赔偿由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东道国承揽方的义务是:(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来料加工任务,不得擅自变更成品的规格、数量和质量,不得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原材料损耗率。若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定作方交付成品。若不能如期履约,应赔偿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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