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居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3页(563字)

与纳税人存在着属人性质的连接因素的领土主权。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上,关键在于税收居所的存在。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关于自然人的税收居所的确认,采用的标准有:(1)住所标准。即从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个法律事实,决定其是否有税收居所。住所是自然人的永久住处,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

(2)居所标准。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非永久性的,但经常居住的场所,以居所这个法律事实决定其是否有税收居所。

(3)居住时间标准。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居留是否超过一定期限作为确定其是否有税收居所的标准,并不考虑在该国是否拥有房屋等。

(4)国籍标准。

即以自然人是否拥有该国国籍而确定是否有税收居所的标准。对于法人税收居所的确定,采用的原则是:(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即以法人的注册成立地为其税收居所。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以法人实行实际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所在地为其税收居所。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总机构所在地为其税收居所。纳税人在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意味着居住国政府有权要求该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全球范围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这种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征税的原则,称为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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