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铁路进出国境列车和所载货物、行李、包裹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1页(650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监管国际列车及所载货物、物品的行政规章。

1958年11月5日外贸部、铁道部通知发布,12月1日实施。分5章,共25条。

主要内容是:(1)进出国境的列车必须在国境车站停留,接受海关检查。

进境列车自进境起至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至列车开行止,未经许可,不准移动、解体或调离,海关检查时,车站应指派人员到场协助。

(2)进出国境列车服务人员所带物品,应以个人在旅途中必须使用的自用或公用物品为限;进境列车在海关查完前,出境列车在海关检查开始后,未经许可,列车服务人员不准离车。(3)进出境列车的到、离时间、车次、停发车地点,应事先通知海关,并递交列车组成单。

(4)通过国际列车运输进出境的货物、行李和包裹,应按海关规定递交海关需要的单据,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方准交付或承运。(5)未办完海关手续的货物,其停留的场所或货物交接、装卸、换装的时间和地点,国境车站和进出口货物的到、发站,应及时通知海关监管。

(6)没有运单或行李包裹运送报单,以及与上述单据不符的货物、行李和包裹,海关可以扣留。

(7)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站在货物起运前,应将有关货物的运单或行李、包裹运送报单,连同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或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送交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监管货物运抵国境站或到达国内站时,车站应即将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送报单,连同关封送交海关;其起运前或运输途中变更国内到达站或出境站,应事先通知海关。参见“进出境列车监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