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02页(571字)

简称加勒比共同体。

加勒比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根据第8届英联邦加勒比地区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乔治敦协定》,以及巴巴多斯、圭亚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总理签署的《查瓜拉斯条约》,1973年8月宣布成立。以取代1968年5月建立的“加勒比自由贸易协会”。总部设在圭亚那首都乔治敦。

加勒比共同体的宗旨是:通过共同市场体系逐步实现各成员国的经济一体化;加强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改变单一经济结构,以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协调成员国的对外政策;在发展本地区的航运、科技、文教、卫生和某些共同的服务事业方面进行合作。组织机构: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各国总理组成。

共同市场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指派一名部长组成,受政府首脑会议指导,是负责共同市场事务的主要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处理日常事宜。

联系机构是与共同体保持一定联系或关系的若干自治单位。主要活动:不定期地召开政府首脑会议。在贸易方面,采用共同对外关税,并作为一个整体同美国和英国等西欧一些国家商谈食糖、香蕉等出口产品的价格和配额,增强了谈判地位,维护了成员国的利益。共同体同非洲、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结成集团,同欧洲经济共同体对话,先后于1975年、1979年、1984年和1990年签署了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个《洛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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