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68页(244字)

所谓追索权,一般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付款人拒付时,对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有索回票款的权利。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追索权信用证,是指按信用证规定开立的跟单汇票(不用汇票时则为单据)在遭到开证行或进口方拒付时,汇票持有人或议付行有权向出票人索回票款。相反,无追索权信用证,是指只要汇票(单据)完全合乎信用证的要求,在遭到开证行或进口方拒付时,汇票持有人或议付行无权向出票人索回票款。由于无追索权信用证所担的风险较大,议付行一般不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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