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0页(454字)

1985年10月在汉城由世界银行年会通过,1988年4月生效。

凡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可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8年4月28日签字并批准了公约,同时也是公约的创始成员国之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建立。

公约规定,担保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由各成员国认购,每一成员国最少得认购50股,即50万特别提款权。(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活动。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包括:对成员国之间相互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通过有关活动推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投资的流动;行使其他必要的附带权力。(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包括:货币汇兑;征用和类似措施;违约;战争和内乱;以及特殊承保的其他非商业性风险。

但不承保货币贬值和法定贬值。(4)对投资争端的解决也做出了规定。担保机构与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施行发生争议,应提交董事会裁决,以至提交理事会作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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