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6页(502字)

简称“罗公约”。

有关版权邻接权的国际公约。1961年10月26日在意大利罗马签订,1964年5月18日生效。只有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才能加入该公约。

公约旨在通过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对邻接权加以保护,即在有关的国内法保护的前提下,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保护。公约还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护。主要内容包括:(1)表演者在本国以外的缔约国进行表演、向国外录制唱片、在外国广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国民同等待遇,对唱片等在商业上的再次使用,拥有要求报酬的权利。

(2)未经表演者同意,不得向公众传播已经录制以外的表演节目和复制他们表演的录像。(3)对于由非某国国民制作的、非在某国首录或首次发行的唱片,制作者有权允许或禁止在该某国进行复制。

(4)如果广播组织总部设在另一缔约国或广播节目是由设在另一缔约国的发射台播放的,该广播组织有权允许或禁止广播节目在该国的广播、转播和录制,并有权向使用其节目的私人收费。公约规定,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享有的专有权保护期为20年。公约的行政管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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