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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与协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7页(1190字)

在国际法上,谈判与协商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为了就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基本方法。

谈判是争端各方就争执问题进行直接对话,以求得对问题的解决,它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常用的政治解决方法。协商是外交谈判的一种特殊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可以扩大参加会谈的成员,使一些中立国家得以参加,而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决议以及议事规则的确定,都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事实上,在一般场合下,谈判和协商这两个概念是混用的,例如,我们将中英关于香港前途的外交谈判又称为和平协商,像这样的双边友好协商和双边外交谈判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在多边谈判中,协商方法似乎更强调与会国一致同意原则,但这一特点也是不明显的。

谈判方式自古有之,进入近代以后,特别是在现代,这种外交途径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现代国际法的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都将外交谈判列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只有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才考虑其他方式。

协商作为外交谈判的一种特殊的补充形式,是本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70年代末期,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都将协商列为和平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如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其他任何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和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合约》等。

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协商不仅在实践中被普遍接受,而且也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谈判和协商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国际法没有规定谈判与协商的程序,而由当事国自行决定,因而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双边也有多边;可采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也可以两者并用;可以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参加,也可以由外交部长、驻外使节或特派全权大使参加。当前各国首脑间的磋商、对话、会晤等日益频繁,这是谈判与协商形式的新发展。

如1960年《法苏十年谅解与合作条约》中规定,如“和平受到威胁”或出现“国际紧张局势”,双方将进行磋商,以便“采取一致行动”,并规定两国领导人将定期磋商,以谋求政治、经济和文化合作。

谈判与协商较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其他方法具有更多的长处,这是因为争端各方在直接会谈和友好协商过程中,可以当面澄清事实真相,阐明各自的观点,沟通彼此的感情,消除不必要的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从而在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的气氛中,求得争端的合理解决。所以,一般认为,谈判与协商方法比第三者介入的斡旋、调停、调查和和解等方法都更加有效;而比把争端交由少数仲裁人或法官判断是非曲直和决定当事国重大权益的做法,也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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