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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专家证据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7页(1289字)

指的是当仲裁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当事人聘请的或仲裁庭指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从技术角度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往往是由法律专家,如律师组成的。他们对专门性的技术问题未必精通,而这些专门性的问题往往是纠纷的症结所在。于是,寻求专家的帮助成为必不可少之事。有关产品的性能、责任的原因、工程的质量、设备的利用率、损失金额等一系列问题均得请教各种类型的专家。

如为确定跑道不能使用的原因得求教工程专家,为确定金属罐破裂的原因得求助于低温学专家,为确定船舶的性能得求助于船舶方面的专家。

仲裁庭具有在其认为必要时指定专家的权力。该权力一般是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的或由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的。即使无此种约定或规定,通常也推定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协议默示同意了仲裁庭指定专家的权力。当事人不能阻止仲裁庭就技术性问题寻求专家的帮助。

但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价、盘诘、审查,对仲裁员自己以专家身份提供的专门知识,当事人也能行使同样的权力。仲裁庭应为当事人的评价、盘诘、审查提供条件和机会。

除仲裁庭可以指定专家提供证据外,当事人自己也可以聘请专家提供证据。

通常的做法是先由当事人所聘专家用书面形式提供专家证言,再由当事人在审理前将专家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一并提交给仲裁庭。各当事人出示的关于复杂技术问题的专家证据常常是矛盾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

此时,仲裁庭常要求提供证据的专家出席仲裁庭,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盘诘、查验。专家证据的证明力由仲裁庭评估定夺。仲裁庭在听审专家证据时,既可以采用在各当事人提交全部证据后单独听证专家证据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其他证据的同时听证专家证据的方式。听审专家证据的常见做法是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在仲裁庭相对而坐,按顺序相互评论和回答对方专家的专家证据。

此做法有利于仲裁庭同时听取双方专家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判别各专家证据的证明力。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提供的证据可以同时使用。在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对争论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书面报告后,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得举行各当事人均有出席和诘问机会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各当事人可以提出本方专家的证据,对争议之点展开辩论。

严格地讲,在审理中所提出的专家证据超出原书面证据范围的,超出部分应被裁定为不可接受。但在实践中,仲裁庭常准予提供这类附加证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准备时间和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机会。

仲裁庭对专家证据的证明力拥有自由裁量权。专家证据的可接性评判规则与其他证据相同。

由于聘请专家的费用昂贵,因此如果技术方面的争议比较简单,争议的标的金额不大,一般不从独立的专家处取证。但是如果技术争执点较为复杂,标的金额较大时,独立专家作出的结论将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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