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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5: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7页(929字)

船舶保险是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船舶是指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有形的物质(体),并能自由地和有控制地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海商法中所指的船舶仅限于海运船舶。这种船舶不包括军舰、公务船舶、非机动船舶在内。

船舶种类繁多,按用途分为货轮、邮轮、客轮、渡轮、各种工程轮、钻井轮、拖轮、驳船、重吊船等。货轮是按承运不同货物为目的而设计的专用船舶。它又可分:油轮、木材船、滚装船、液化石油气运轮船、冷藏船等。

船舶具有人格化的特征,船舶有船籍港、国籍、船名、呼号。另外,为了保证船舶保持其技术状态,以安全航行,防止人命伤害为目的。船舶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建造,并取得有技术设备、通讯、救生等设备证书及船级证书。

船舶保险的标的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船舶),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与船舶有关的利益主要指运费、船舶租金、船员工薪、船舶增值、船舶抵押支付的贷款等。船舶在海商法中常作拟人处理,在英、美法体系中可以对船舶提起诉讼,因此船舶本身还会产生一些责任,如侵权责任中常见的碰撞责任。

另外,船东还会因运输合同产生契约责任,船东还负有法律义务,如清除残骸及油污责任。

船舶经营者面临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人,船舶保险承担的风险同货物风险有很多雷同之外,但从船舶险承担风险的特点可区分以下几种:(1)海上危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

(2)疏忽风险。

如船员疏忽引起的风险、建造人员疏忽引起的风险、修理人员疏忽引起的风险。(3)特别风险。如战争风险(指国与国之间、国内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武装冲突或罢工、暴动等);核装置及核反应堆爆炸而损坏船舶或为了防止污染沿海资源由政府部门采取强制命令而使船舶灭失的风险;碰撞责任风险;油污责任风险等。

在国际上,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伦敦保险学会条款,美国的保险市场采用美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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