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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倾销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0: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3页(1345字)

商品倾销简称倾销,是指某一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一种不正常的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另一国市场抛售其商品,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市场,实行对外经济扩张的一种手段。

确定该产品是否为倾销产品或其倾销幅度,是根据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国内价格系指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供消费用的相同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

(2)当出口国国内市场上不存在该相同产品的销售,或该市场销售量低,或该市场的特殊情况,不允许进行适当比较时,倾销幅度应通过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

(3)该产品出口价格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和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

凡商品倾销,一般可通过各种方式得到补偿:

(1)借助于国家政权实行高额关税或其他措施,限制别国商品的进口,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用国内市场上攫取的高额利润,来弥补在国外市场上因倾销所造成的损失。

(2)采取从国家得到大量出口补贴金或者享受减税、免税等优惠,弥补倾销损失。这是一种盗窃国库的办法,实际上仍由国内外平民百姓承担。

这样即使商品出口价格稍低一些,仍能获得大量利润。

(3)夺取并控制国外市场后,迅速提高其商品价格,补回以前减价的损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危机频繁爆发,市场问题日趋严重,各发达国家对外加紧商品倾销,使国内经济危机转嫁于国外,特别转嫁于发展中国家,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民族经济的发展。

同时为争夺国外市场,贸易战此伏彼起。

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商的利益,进口国往往采取制定反倾销政策措施或反倾销的法律,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进行限制,保护国内市场,如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对本国经济造成的损害。

反倾销法对倾销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限制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范围,一旦超出这个合理范围,便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

为此,关贸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作了明确规定,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了《关贸总协定修正的反倾销法典》,亦即《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目前各国又对该反倾销法典提出许多意见,将使反倾销法更趋于完善。

但要注意的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工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加强反倾销法、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其市场。

1979-1980年,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我国出口的57种商品先后提起72件反倾销诉讼案,影响我国商品打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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