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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津贴给付期限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4: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7页(890字)

失业津贴给付期限是指失业者何时开始领取失业津贴,领取多少时间,实际就是失业津贴给付的等待期和给付时间的上限和下限。

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5届会议通过168号公约,规定失业者领取失业津贴的等待期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次失业后3天的期限,或者,不得超过每次失业后6天的期限,建议等待期可延长到7天。所以各国规定等待期一般均在7天之内。

如美国大多数州政府规定7天,新西兰、日本为7天,等待期最长的是厄瓜多尔,为60天,其次是加纳30天。但有些国家低于7天,如芬兰5天,英国3天,而前联邦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完全取消了等待期。

失业津贴给付时间的上限和下限,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各国失业情况和工人生活水准,确认失业津贴给付期每年156个工作日为上限,78个工作日为下限。正因为这样,不少国家把每年的失业津贴给付期的上限界定为26周,下限界定为13周。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上限为26周,联邦法律还规定,在失业高峰期间,可将正规救济期限延长一半,最多可延长13周。一些经济富裕的国家上限超过156个工作日的较普遍,如英国按均一制标准支付,上限至多52周,瑞典至多支付300天,瑞士2天等待期的至多支付85天,但失业期间的家属津贴部分85天后减发5%,170天后再减发5%。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一是与失业津贴的标准有关,一般是标准高,期限短,标准低期限长;另外与失业投保费率和投保期有关,实行投保资助型的社会保险制国家,把给付期限与交纳失业保险费长短挂起钩来,如瑞士规定,交纳保险费不满一年者,至多支付85天,交纳12个月及以上者,上限为170天,交纳18个月者,为250天。西班牙凡交纳失业社会保险费长达6~12个月者,给付期限3个月;12~18个月者,给付6个月;18~24个月者,给付9个月;24~30个月者,给付12个月;30~36个月者,给付15个月;36~42个月者,给付18个月;42~48个月者,给付21个月;48个月以上者,给付24个月。

在日本也是投保期越长,给付期限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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