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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法律规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3: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3页(986字)

会计核算是对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进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记录、计算、分析和考核的会计活动的全过程,是会计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我国会计法以我国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只对会计事项事后应进行的记录、计算和反映等作了规定,也就是只对能用货币量度进行计价和影响资金平衡或引起资金在内部科目间增减变化的事项进行了规定,而对事前的预测和事中的控制并未作出法律规定。目前这些工作只有少数单位能作到,而且内容和广度、深度要求也不一样。

如把这些都写入法律,必然难以做到有法必依,从而给执法造成困难。《会计法》以实际情况出发,对会计核算作了专章规定,全章共9条。

其中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帐的货币单位,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以及会计档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核算的内容,《会计法》规定:(1)一切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等。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只有真实才能使会计工作发挥监督和提供信息的作用。同时,只有记载清楚,准确,一个不漏地完整地进行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手续,程序和方法进行核算,才能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其可比性。《会计法》以第11条至14条对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作了规定。首先规定会计事项发生时必须制定或取得原始凭证,做到收有凭、付有据,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以防止“假帐真算”。

同时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递送会计机构,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进行记帐。各单位还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实相符。然后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并要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以表负责。《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全面地体现了法律规范和业务规则有机结合。

一方面既没有把一些具体业务规定写进法律之中,另一方面又没有脱离业务要求,而是经过高度概括和提炼,把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范,作为会计工作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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