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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价格制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33: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04页(583字)

亦称购销价格倒挂制。

国家以较高的价格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再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所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实行这种办法的有日本、朝鲜、中国等。

其具体做法,一般是对各种粮食或几种主食品种如大米、小麦等,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粮食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在指定的粮食商业企业进行收购、销售;粮食销售通常与粮食配给制或统销(计划供应)配套,对城乡、工矿区缺粮居民、工商行业、种子粮、饲料粮等用粮按平(低)价定量供应,也有的将平价供应范围缩小,主要对非农业人口供应口粮,其他用粮实行市场调节;平价粮食的购销差价和经营费用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补。由于粮食销价偏低,实行这种价格补贴的办法,实际上是对消费者补贴。实行粮食双重价格制,对于促进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保障供应,稳定物价,减轻消费者负担,缓和粮食市场供求关系,作用比较显着。但国家财政负担较重,粮食价格背离价值,破坏等价交换原则,削弱了价格的杠杆作用,因而也有不利于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一面。

双重价格制,多为粮食供不应求或紧缺的国家迫不得已所采用,是解决粮食问题的一种手段;财政负担能力是实行的前提。其利弊得失,各国情况不一,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变化。

其原因与国情、粮情、政策、财力、管理水平等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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