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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票持有者权利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2: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52页(563字)

指普通股的股东享有的权利。

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一方面要对投资有足够的吸引力,一方面又要保持以普通股作为筹资方法的有效性,不致造成公司过度负担或束缚。普通股票的权利由法律及章程所规定,一般有三项基本权利:(1)参加公司盈余的分配,领取股利;(2)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在公司办理清算时,参加资产的分配;(3)参与公司的经营,决定公司的重要政策及选举董事和监察人。为了使这三项基本的权利获得保障,普通股的股东还具有以下共同权利:(1)制订或修订公司章程;(2)自由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有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之重大情事时,可以向法院声明。在这些权利当中:盈余的分配权,实现于每年分配的股利,但公司股利数额的多少,既取决公司盈余的高低,更要受到公司股利政策的限制;资产的分配权只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才能产生,而且清理资产的价值要先返还持有优先股股票的股本,其剩余部分才由普通股分配,如果是破产清算,资产已不足清偿债务,普通股当然不可能获得股本;经营参与权最主要的就是参加选举董事和监察人员;其次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检查公司的会计帐册和各种报表记录;第三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投票,第四是可以按原有股权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票,或购买将来可以调换普通股票的各种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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