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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9: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40页(422字)

指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财经法纪或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国务院1988年10月21日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交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此外,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对审计机关行使制裁的权限和措施作了若干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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