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制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6:27: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97页(411字)
指各级银行对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单位,实行的经济制裁。
我国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之间的结算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凡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自觉地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对于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银行有权给予以下经济制裁:(1)强制扣收货款。
对延付的托收承付款,银行按扣款顺序,在付款单位帐户上;代收款单位扣收;(2)赔偿损失。对延付托收款,银行可按规定为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计收赔偿金;银行本身在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因工作差错给结算双方造成损失的,也要赔偿损失;(3)经济罚款。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银行可按规定处以罚金;(4)停止使用某种结算方式。对长期拖欠货款不讲信用的单位,银行可停止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经常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可以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方式;(5)停止支付。
对一再严重违反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不听劝告的单位可采取停止支付的措施,直到信用恢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