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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1: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7页(319字)

1983年2月28日财政部颁发,同年3月1日起执行。

共12条。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分为4类,对每类的项目均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增设项目;已设而确需保留的,要向财政部补报批准手续;必须增设的,要经国务院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资金要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增加机构、人员,提高工资福利标准或挪作他用。该办法还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会计核算和各级财政部门对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拟定,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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