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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请示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0:2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1页(284字)

1988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

主要内容是:对个体商贩和一部分集体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税的办法,是强化税务管理,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防止税款流失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工业、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批发扣税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批发扣税办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情导致漏扣税款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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