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8页(253字)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引导、制约、管理、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于1986年我国财税部门开始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单独开征所得税。课税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
实行7-60%的10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对全年所得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
采取按年计征、分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