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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效力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33: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32页(658字)

税法生效的范围,即税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对什么人有效。

税法效力一般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时间效力,指税法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税法生效的时间,有的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是在法律公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税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有的是法律本身就规定停止生效的日期,到期自行失效;有的法律随着新法律的颁布而相应地失去法律效力;有的法律是以特别文件宣布终止生效。税法的时间效力,还包括对该项税法颁布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税法,一般对过去所发生的行为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指税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在我国,全国性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的税法,在相应地区内有效,不得与全国性的税法相抵触。

有的税法还对生效的地域范围作了特殊规定,如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分别对经济特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生效。(3)对人的效力,即税法对什么人发生效力。我国税法对人的效力基本有以下二种情况:一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标准确定税法效力。

凡在我国产生的收入,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国居民,都适用我国税法,依法纳税。二是以国籍或以居民为标准确定税法效力。原则上中国的居民都应纳税,而不管其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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