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余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25: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4页(294字)
旧中国盐税收入中扣除偿付外债本息和支付盐务行政开支后的余额。
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关税作担保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订立善后大借款,共2500万英镑,作为借款条件,规定中国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各产盐省设稽核分所,下设稽核处,主管人员华洋并用。全部经费,由盐税开支,除去此项经费开支及偿付外债本息外,余款归还北洋军阀,但须经盐务稽核总所洋会办同意方可支用。1918年至1926年间盐余总计为30920万元,平均约占盐税总收入的40%,但各年收入并不稳定。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常以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发行内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