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6页(211字)
唐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对贩运竹木所征的通过税。
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在各地商路要津,抽收过往商货十分之一。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宋、元、明继续征收竹木税。宋时主要征收实物,税率亦为十分之一,名“抽分”或“抽解”。
元明兼收银钞。明洪武初,设竹木抽分局。
成化九年(公元1473年),原收钞的折征银两。清竹木税改征银两。后各地征收厘金,竹、木亦收厘税,税率较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