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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税制整理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2: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4页(523字)

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12月曹锟贿选大总统后,宣布立宪,并根据当时公布的宪法有关规定,由财政整理委员会发表《整理税制计划书》,重新制定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和内容,是为北洋政府的第三次税制整理。

其划分标准是:以应制定全国统一税率的税种为国家税,其他为地方税。其内容是将当时已执行和将来应行开征的25个税种,依其性质归为直接税、间接税和行为税3类。属于国家税的有:(1)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应行开征之税)、矿税、营业税(由烟酒牌照税、牙税、当税组成);(2)间接税,包括:关税、盐税、烟酒税、丝茧税、茶税、糖税、出产税、销场税;(3)行为税,包括: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运输税为应行开征之税。属于地方税的有:(1)直接税,包括:田赋、房屋税、宅地税(应行开征之税)、牲畜税;(2)间接税,包括:屠宰税、谷米税、杂谷税;(3)行为税只含契税一项。其特点是将历来属中央收入的田赋首次划归地方收入。

第三次税制整理方案是根据并未实行的宪法而制定并公布的,当然不可能实施,实际上仍沿用中央专款和地方解款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国地两税划分,终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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