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美英法三国银行团提出的湖广铁路续借款的十个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60页(727字)

【事件内容】:

一、三国银行团建议与上海、汉口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一起发行一系列八厘银债票。该两家银行在此组织中是一个整体,并有权存放1/4的借款资金。

二、中国银行团应在北京指派两名为三国银行团所接受的代表,他们应是与任何党派没有联系的中国企业界人士,并作为中国银行团的代表进行工作。

三、中国人的局长、工程师、首席会计、运输经理等的提名应由银行团代表决定,报请交通部批准。

四、必须明确地制订原则,即铁路管理局的所有官员对中国政府和债票持有人负有双重责任。

五、银行团的酬金应从铁路资金每年拨款(每季拨付一次)和对所有支出收取5%的手续费中支取。

六、铁路所有重要器材的购买必须在公开市场以投标方式进行,小额器材的购买可按合同向核准的厂商订购。

七、以公债赎回广东省铁路。这样,粤汉路才能从两端同时开工。

八、债票的担保品应是关税或盐税和铁路收入,并应规定在头十年内铁路收入应用于改善及扩建铁路方面。

九、中国政府和有关各省当局应向银行团保证,即铁路是军事力量禁犯之地,在铁路上运送军队必须事前交付现款。

十、铁路警察应由一位中国路警总监在几位外国监督员协助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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